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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09:28  阅读:

我校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本科生导师)是指以学业指导为核心,并在思想品德、生活和心理等方面对本科生进行指导的教师。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爱国守法,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恪守教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尊重家长。

3.了解教育教学规律,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4.承担学生所学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熟悉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及相关的教学、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5.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一年及以上的本科教学经历。

6.上一年度考核或教学质量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7.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思想品德教育。及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及时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并给予科学引导;引导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及专业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学业指导。学业指导主要是指对学生日常学习、专业发展、实践教学环节、科研训练等方面进行的指导。

专业引导。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指导学生熟悉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指导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业计划,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对学生进行选课、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等方面的指导。

实践指导。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见)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学科技能竞赛等实践教学环节。

科研训练。指导学生参加科研训练、创新性实验及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主动接纳学生参与自己的科研项目,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

3.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确立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职业发展目标,对学生考研、选择职业方向及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指导。

4.生活指导。关心学生生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帮助学生处理好在校期间的各种生活问题;对于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

5.心理辅导。了解学生心理动态,引导学生养成健全的人格和个性,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

6.纪律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

7.信息收集。收集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反馈。

8.接触频度。与学生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及选课前一周内必须与学生见面,指导学生制定当前学期的学习计划及合理选课,其它每月与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应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的选聘、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导师由各学院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选聘,具备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导师在一个年级中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8名。

    第六条 一年级学生的导师由所在学院指定本院具有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从二年级开始,应由各学院组织导师、学生双向选择。

第七条 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须经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于大多数被指导学生认为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撤换,并在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中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计入教师业务工作档案。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实施,其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

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 )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由各学院采取学院考评和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其中学院考评占35%、学生评议占65%。考核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各学院可根据《我校本科生导师工作指标体系及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学院教师年度考核及教学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导师按照每指导一名学生一年2个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导师承担的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见)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学科技能竞赛等指导工作根据《我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信院字〔2014〕28号)计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 各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实行导师制的本科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制的本科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及时得到导师指导。

2.选择导师(从二年级开始)。

3.评价导师。

4.向所在学院或学校反映导师的工作情况。

5.拒绝导师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实行导师制的本科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参与导师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努力完成导师布置的任务。

2.每学期初,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学期的学习计划。

3.参加对导师的考核活动,客观、公正评议导师的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导师制的本科生履行义务情况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综合测评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原《我校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我校本科生导师工作指标体系及标准.doc